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厚达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8126号之三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男,该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作出(2025)沪0117民初81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某乙公司的财产,现原告于202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故已无对被告某乙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某乙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