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厚达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8126号之三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男,该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作出(2025)沪0117民初81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某乙公司的财产,现原告于202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故已无对被告某乙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某乙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