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0966号
原告:太仓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太仓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太仓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