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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67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某,男,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某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女,某某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作出(2024)赣1104民事诉前调4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1475元或等额财产。现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1475元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1475元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