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67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某,男,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某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女,某某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作出(2024)赣1104民事诉前调4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1475元或等额财产。现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1475元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1475元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