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民初108号
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第三人:南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及实际支出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其后,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427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