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5756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51元,减半收取为31825.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