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89-392号
原告深圳市合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西侧万骏汇商务公寓1栋513。组织机构代码6718902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钰湖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草乙埔,组织机构代码6188746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四案中,由于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合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钰湖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案受理费共计16074元,减半收取803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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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