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破申444号
申请人: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服大街5号院5号楼一层102。
法定代表人:周月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计红,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黑白熊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2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申请人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佳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黑白熊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白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黑白熊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黑白熊公司,该公司同意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黑白熊公司成立日期为2008年6月13日,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顶佳公司与黑白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5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黑白熊公司给付顶佳公司印刷费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内容。后双方多次签订还款协议书,但黑白熊公司至今未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本案审查过程中,黑白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资产负债表、诉讼案件情况等证据材料,载明:截止2021年7月31日,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6 320 575.81元,且另有多起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黑白熊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顶佳公司对黑白熊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故顶佳公司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资格。黑白熊公司提交了资产负债表等材料,显示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有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且同意进行破产清算,应当认定黑白熊公司符合破产原因。顶佳公司申请对黑白熊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对北京黑白熊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奉一兵
审 判 员 阮 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