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3800号
原告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进行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改改,董事长。
被告婷美集团康美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基地景盛北一街12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枫,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婷美集团康美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