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97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对原告江西星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作出的(2020)赣032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赣032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2行中“原告江西星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江西星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