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星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上埠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8149280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星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价值共计3万元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