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1民初3564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金华德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体育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德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