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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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234号
原告:兰溪市先纪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黄店镇黄店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均,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体育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兰溪市女埠街道楼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楼塘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先纪木材加工厂与被告***、**均、***、***亿建设有限公司、兰溪市女埠街道楼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溪市先纪木材加工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6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