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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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1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体育场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84514685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兰溪市香溪镇施下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兰溪市香溪镇施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施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1MF357192X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781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香溪镇施下村村民委员会、兰溪市香溪镇施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3年6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1执34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