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1964号
原告:兰溪市水亭畲族乡水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兰溪市水亭畲族乡水亭村水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9NBJH47。
法定代表人:蒋彩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诸葛友,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体育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84514685B。
法定代表人:徐茂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小艳,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水亭畲族乡水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兰溪市水亭畲族乡水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水亭畲族乡水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溪市水亭畲族乡水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陆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胡述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