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7民初1028号
原告: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75319477N,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新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国鸿,浙江守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三联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087361115U,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城上街**。
法定代表人:李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倪玉斌、魏志康(实习律师),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变更起诉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万元及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违约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磐安信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伟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佩武
代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