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02民初262号
原告:***,男,佤族,1969年4月7日出生,普洱市澜沧县人,现住普洱市澜沧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澜沧合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218530223J。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勐朗镇东朗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澜沧天注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218532587L。
住所地:澜沧县勐朗镇思澜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白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与被告***、澜沧合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澜沧天注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