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2930号
原告:***,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斐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斐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长康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9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江枚元。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州中长康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