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16566号 原告:***,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XXX,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6********。 被告:***,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夕佳山镇XXXX,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81********。 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办泰和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030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三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5143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1430为基础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LPR的4倍标准计算);3.请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承揽被告***被告三羊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爱明路与福香路交叉口正西方向148米处名称为卓越-滇池晴翠A10地块项目,工程结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仍欠人民币51430元,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辩称:他结算没有结算产值,然后他起诉的金额也不对;然后在过程中,是每个班组办理结算,然后再有结算金额支付资金,因为他都是私下和微信联系的,我也没在现场,我也不知道具体是多少钱,然后他在最后一直也没来办过结算。 被告三羊公司:第一,答辩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被答辩人主张的答辩人应该支付的劳务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案涉项目虽然由三羊公司承包,但是三羊公司已经将本项目的劳务部分合法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我的附件在证据清单里面,答辩人仅与该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原告无任何直接的法律关联。第二,就是被答辩人滥用司法手段申请保全,答辩人三羊公司主张其冻结账户产生的损失,就被答辩人在没有任何充分证据证明三羊公司应该付款的情况下,滥用保全手段保全了答辩人的账户,使被答辩人无法正常支付货款,因此答辩人要求其尽快解封账户,否则我们将会在近日之内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原、被告双方针诉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至于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将于后综合予以评述,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于后文综合予以评述。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2年3月28日,被告三羊公司(劳务发包人)与案外人云南玖伍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承包人)签订卓越晴翠花园A10地块建设项目《清包工合同》,约定鉴于三羊公司与建设单位已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后案外人云南玖伍建设有限公司又将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班组向被告***提供劳务。经查:卓越晴翠花园项目总产值为203580元、西南海项目总产值为35925元(扣除了代工扣款300元)、花之城项目总产值11050元(13个×850),总产值共计250555元,已支付共计213000元。 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焦点一,案涉的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主体是谁?二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焦点二,被告尚欠原告的劳务费的金额是多少?应否支付?焦点三,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有无依据?应否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的主体系被告***,被告***对此也认可,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劳务费用。被告三羊公司仅是案涉其中一个项目的总承包人,但其与原告并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三羊公司共同承担劳务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证据焦点二,尚欠劳务费的认定。双方有争议的花之城项目总产值原告提交具体计算为11050元(13个×850),被告虽抗辩双方商定为一口价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花之城项目总产值为11050元,其他两个项目总产值双方已无争议,故本院认定三个项目总产值为250555元,扣除双方认可的已付款213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的劳务费金额为37555元,被告***应支付原告该劳务费,原告该部分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因双方对款项存在争议,且未进行最终结算,双方对逾期利息亦无相关约定,故对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75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保全费5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