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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8038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计300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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