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6民初84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水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水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马鞍山市中水路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