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908号 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被告***已返还本案诉争的房屋,故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