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908号
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被告***已返还本案诉争的房屋,故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