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县焦村镇西尚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甘1026民初364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焦村镇西沟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焦村镇西沟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焦村镇街上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马坪新区宁州大道金都宁苑一期10号1栋商铺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县焦村镇西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宁县焦村镇西尚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支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县焦村镇西尚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劳务费86120元;2.判决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被告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被告宁县焦村镇西尚村村民委员负责的异地移民搬迁项目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赵某某,原告为被告赵某某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实际的工程量计算劳务费。约定明确后,原告组织工友完成了工作任务,2021年8月工程竣工后,被告赵某某未按约支付足额劳务费,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赵某某于2023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116120元欠条,之后被告赵某某给原告支付了10000元,2025年1月13日被告宁县焦村镇西尚村村民委员会给原告支付了20000元,剩余86120元至今未付。
赵某某辩称:这个事情与异地搬迁和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关系。与宁县焦村镇西尚村村民委员会有关系,村干部***叫被告加二层,13户国家补贴了89000元,其余钱是户里出呢,被告加了12户,村里没有把钱收上来。原告是被告叫干活的,欠原告劳务费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王某某撤回对甘肃省宁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县焦村镇西尚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王某某与赵某某因农村建房产生的劳务费当前欠付额,双方确认为86120元,赵某某于2026年6月1日前支付完毕;逾期,则支付9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977元,由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