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75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4幢6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101024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92795575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81民初8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49761.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225.50元、执行费26029.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双樾府1#地下室负一层10116室、诸暨市陶朱街道双樾府2#地下室负一层10045、10044、10043室房地产,但流拍;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为2009年登记的大众速腾,已届15年,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亦未要求查封并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另,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4年6月3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诸暨市柏汇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75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