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600号
申请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23,723.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了(2023)陕0103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23,723.67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