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执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386号紫金大厦613室。
法定代表人:肖天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少锋,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少锋、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少锋、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303,300元,执行费44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余少锋、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余少锋、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被我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余少锋、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双方于2022年7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1,500元,剩余案款141,500元于2022年8月底前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3,300元案款,共还欠款283,000元;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给付;3.如届时不履行,被执行人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将另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违约金。另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少锋、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新民
审 判 员 王德云
审 判 员 王 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浩天
书 记 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