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和山巨力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579号
原告: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4幢689室。
法定代表人:肖寒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疆和山巨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捷运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巩和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和山巨力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当庭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羽斐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