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2179号
原告:浙江索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惠民路666号汇富大厦11-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卫,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南和创(厦门)电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404室A2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瑞品,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中国鞋都一期31号地块。
负责人:金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研究院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索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南和创(厦门)电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浙江索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索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索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索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莫绍芬)
人民陪审员 (黄章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