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5567号 申请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兴光四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042757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新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031927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600万元,并已交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