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50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慧智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向阳路17号1幢商务楼C座1224室(H)。
法定代表人: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光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该公司职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慧智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1日作出(2025)苏0903民初508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江苏慧智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保全了被申请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慧智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慧智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