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178号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埭中路北侧4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人民币3476.5元,由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