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30724号
原告:图符(北京)航空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杜书生,执行董事。
被告:中测新图(北京)遥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新,北京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图符(北京)航空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符公司)与被告中测新图(北京)遥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测新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书生,被告中测新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英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图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中测新图公司:1.支付合同约定的航摄费金额4 365 110元;2.支付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支付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八标准计算即每日3492.01元的违约金;3.承担成果检验费15 000元和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8日,图符公司与中测新图公司签订《航空摄影合同》,合同就项目内容、技术标准、工期、结算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图符公司为中测新图公司拍摄约2万平方公里的航摄数据。后图符公司已将9909平方公里的航摄资料自检合格后分三次交给中测新图公司。截至目前,尚有两个架次飞行的4172平方公里的航摄数据因中测新图公司未通知移交方式而未交付。中测新图公司在2016年11月23日收到第一批数据后,无视图符公司的成果反馈请求,而是使用图符公司交出的成果抓紧生产,中测新图公司已用实际行为说明图符公司向中测新图公司交出的航摄成果是合格的。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本项目最终实际完成合格面积为14 081平方公里,中测新图公司应向图符公司支付实际完成合格面积14 081平方公里的合同款4 365 110元及违约金,但中测新图公司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测新图公司辩称,不同意图符公司所有诉讼请求。1.图符公司单方篡改主要证据《航空摄影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2项最后一句“甲方五日内不出具验收报告即视为本次成果验收合格”及该条第3项最后一句“若甲方未能按时付款则需向乙方支付从收到资料日计日万分之八的滞纳金”,均是图符公司在中测新图公司单方盖章之后的合同上后添加的内容,并非中测新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非双方最终协商一致合同内容,该合同不具备真实合法性,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2.合同期内,图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提供航摄数据成果,不具有获得航摄费的条件;3.中测新图公司未使用图符公司的航摄数据成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航摄项目的相关事实
2016年6月,中测新图公司中标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底图制作一期项目,业主方为云南北斗高分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北斗公司)。
二、关于《航空摄影合同》的相关事实
2016年11月8日,委托方中测新图公司(甲方)与承揽方图符公司(乙方)签订《航空摄影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执行云南省西北部地区航空摄影事宜;第一条任务技术内容及要求主要为:摄影面积约2万平方公里,地面分辨率优于20cm,成图比例尺1:2000,航摄仪型号UCE,航摄仪焦距80mm,飞机型号运9,包干经费310元/平方公里,飞行作业限期2016年12月31日,进场期限为2016年11月5日前;第三条甲方责任:1、负责提供精确的航摄范围图,2、负责航空摄影的技术设计,3、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按合同规定的包干经费向乙方支付航空摄影经费;第四条乙方责任:1、负责完成空域办理、航摄实施、航摄成果的数据处理等工作,且每飞行一个架次,提交一次该架次全部航摄成果;第五条成果提交包括:1、航摄文档资料:(1)航摄仪检定报告,(2)航摄飞行记录,(3)航摄像片中心点坐标数据,(4)附属仪器检定报告(如POS等),(5)航摄仪技术参数文件,(6)POS记录原始数据及相关记录文件,(7)其他说明性资料,2、航摄数据成果:(1)数字航空摄影成果0级原始数据1套,(2)数字航空摄影3级全色成果数据1套,(3)数字航空摄影3级真彩色成果数据1套,(4)数字航空摄影3级彩红外成果数据1套,注:存储介质为硬盘;第六条经费与付款方式:作业区域为云南省西北部地区,作业面积约2万平方公里,包干金额310元/平方公里,以上费用以最终实际完成合格面积计算总经费;付款方式为第一个架次航摄成果经过甲方自检合格并完成空三后支付叁拾万元预付款,任务每完成面积5000平方公里,且全部经过甲方自检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甲方在每次收到乙方交付的成果后五日内向乙方出具检查报告,甲方五日内不出具验收报告即视为本次成果验收合格,全部任务完成后,经本项目的业主方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的有效面积一次性结清全部余款,若甲方未能按时付款则需向乙方支付从收到资料日计日万分之八的滞纳金。中测新图公司对此份合同的第六条第2款第2项最后一句“甲方五日内不出具验收报告即视为本次成果验收合格”及该条第3项 “若甲方未能按时付款则需向乙方支付从收到资料日计日万分之八的滞纳金”的内容不予认可。对于《航空摄影合同》的其他内容及《航空摄影合同》上的签字及盖章,双方均无异议。
另查,中测新图公司仅留存2016年11月1日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航空摄影合同》(最终版,未经双方签字盖章)以及2016年10月31日中测新图公司员工李玲发给图符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书生的《航空摄影合同》(电子版),其未持有合同原件,并称其将合同最终版盖章后寄给图符公司,图符公司未将合同原件寄回。经比对,上述两个版本与图符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除中测新图公司不认可的部分外,仍存有细节上的差异。
三、关于履行《航空摄影合同》的相关事实
1、图符公司交付的航摄成果及质量情况
2016年11月19日《数据移交单》,显示:移交内容云南1-1区、2-1区项目1×2T硬盘包含以下内容:1、三级8bit
RGB影像1×2T硬盘内容,2016年11月17日1-1区9-13线合计620张三级影像(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2016年11月18日2-1区1-7线合计525张三级影像(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
2016年11月24日《数据移交单》,显示:移交内容云南1-1区、2-1区项目4×3T硬盘包含以下内容:1、原始影像2×3T硬盘内容:2016年11月17日1-1区9-13线合计620张原始影像及当天pos(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2016年11月18日2-1区1-7线合计525张原始影像及当天pos(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2016年11月19日1-1区1-8线合计938张原始影像及当天pos(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2016年11月20日2-1区4-25线合计2516张原始影像及当天pos(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2、三级16 bit RGB影像2×3T硬盘内容,2016年11月19日1-1区1-8线合计938张三级影像(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2016年11月20日2-1区4-25线合计2516张三级影像(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
2016年11月27日《数据移交单》,显示:移交内容云南2-1区项目3×3T硬盘包含以下内容:1、原始影像1X3T硬盘内容:2016年11月23日2-1区26-36线合计1678张原始影像及当天pos(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2016年11月25日2-1区50-57线合计1003张原始影像及当天pos(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2、三级16 bit RGB影像2X3T硬盘内容,2016年11月23日2-1区26-36线合计1678张三级影像(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2016年11月25日2-1区50-57线合计1003张三级影像(详细航线见当天航飞记录表)。
另查,上述航测成果的交付方式均为邮寄交付。2016年11月17日,中测新图公司员工李玲与图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书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硬盘的快递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中测新图公司、图符公司均认可图符公司分三个批次向中测新图公司交付总计9909平方米的航摄成果,共计六个架次。
中测新图公司员工李玲与图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书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1月29日“请确认所交资料面积,1区2054平方公里,2区1至36线、50至57线面积7643平方公里,合计9697平方公里”“好,是要结算数据吗?得从我们质检部门出,我们安排下啊”“杜总,1分区根据给你的矢量范围统计是2044平方公里,2分区1-25线3774平方公里,其他数据没收到质检就没核算”“好”;2016年11月30日,“我们质检部门有质检意见”;2016年12月1日“昨天晚上空三,高程精度还是不好,今天看他们在找龚新平给看看”“精度不好是平原地区还是高山区?高程精度差多少?此处是高山区高程有差,如果不大亦属正常”。
中测新图公司员工李玲与图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书生的邮件往来记录,显示:2016年12月4日“杜总:您好!我公司收到贵公司的航摄成果后,经过质检,慎重确定贵公司提交的航摄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我公司质检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及时反映了各批次成果的质量问题,并且郑安武已于2016年11月30日通知贵公司停止飞行,等待质检结果。2016年12月2日我公司杨玉霞总经理正式通知贵公司终止飞行,数据成果全部不合格。”
图符公司认可已收到邮件,但表示2016年11月30日中测新图公司员工郑安武仅通知检测结果不合格并未通知其停飞,系其于2016年12月10日看到邮件之后停止飞行。
2017年1月13日,关于终止《航空摄影合同/云南省西北部地区》的告知函,载明:图符公司,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了《航空摄影合同/云南省西北部地区》,根据合同约定,贵公司承担我公司云南省西北部地区航空摄影任务,飞行作业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以最终经我公司质检合格的面积进行结算。贵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11月25日、11月30日向我公司分3次提交了部分航摄成果。经我公司质量检查,该批成果质量全部不合格,我公司及时告知了贵公司质检结果。鉴于合同约定的作业期限“2016年12月31日”已到。双方不再继续履行《航空摄影合同/云南省西北部地区》,合同自动终止。图符公司表示当面收到此份函件,但没有看函件内容亦不认可函件的内容。
中测新图公司另提交《云南省15912摄区-20161117架次质量问题分析》证明图符公司提交的航测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并表示图符公司对运9飞机进行非专业的改装导致航摄成果不合格。图符公司对此项证据不予认可,表示中测新图公司采用的质量检测标准有问题,其提交的成果是合格的。其中,对于影像质量方面图符公司承认有10%-20%不合格,但中测新图公司未提供检测报告,故未补飞。
图符公司为证明其提交的航摄成果符合质量标准,提交2018年10月云南省测绘产品检测站出具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成果质量检验报告》,载明:委托单位:图符公司,生产单位:重庆图符航空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遥感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12月;云南省测绘产品检测站受图符公司委托对由重庆遥感公司承担完成的大理白族自治州4172平方公里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成果进行质量检测;本次航摄任务的承担单位重庆遥感公司具有乙级测绘资质,成果航摄日期为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7日。中测新图公司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表示检测的样本由重庆遥感公司完成,且无法体现该航摄数据系涉案委托的航摄范围,与本案无关。另,图符公司提交金额为15 000元的检测费发票一张。
中测新图公司为进一步证明图符公司未交付合格的航摄成果,提交与河北翔嘉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翔嘉公司)签订的《航空测量包机作业合同》,表示其通过租用河北翔嘉公司的飞机最终完成航摄任务,总结算面积为43 054.4平方公里,包含了案涉的1-1、2-1、4-2三个分区,共16
529.6平方公里。
庭审中,中测新图公司与图符公司表示每一个架次的航摄成果均包含《航空摄影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1)数字航空摄影成果0级原始数据1套;(2)数字航空摄影3级全色成果数据1套;(3)数字航空摄影3级真彩色成果数据1套;(4)数字航空摄影3级彩红外成果数据1套的全部数据,图符公司亦认可其交付的全部航摄成果仅有(1)(3)项的内容,其不交付(2)(4)项的原因为中测新图公司可以自行加工完成航摄数据成果中约定的第(2)(4)项内容。第一架次完成后,图符公司表示未向中测新图公司主张预付款。
2、图符公司未交付的航摄成果
图符公司称其航摄成果中尚有4172平方公里未交付,因航摄成果属于保密资料不适合邮寄交付,且双方已经发生争议未就剩余的航摄成果约定交付方式,故未继续交付。
三、其他
诉讼中,图符公司以其交付的9909平方公里航摄成果以及未交付的4172平方公里航摄成果,共计14 081平方公里,以310元/平方公里的标准,主张航测费用为4
365 110元。中测新图公司表示图符公司未提交合格的航摄成果并已明确告知图符公司,故其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给付义务及违约责任。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图符公司提交的《航空摄影合同》(原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中测新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航摄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分述如下:
首先,中测新图公司辩称图符公司单方篡改《航空摄影合同》的有关条款,图符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并非中测新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具备真实合法性,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对此本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中测新图公司除不认可合同原件中第六条第2款第2项及第3项后半部分的内容外,对合同原件中的其他内容并不持异议。在此前提下,中测新图公司未就认可合同原件的部分与其提交的合同最终版打印件存在差异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交合同的原件,故本院对此项辩称不予采信。图符有限公司与中测新图公司签订的《航空摄影合同》(原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根据《航空摄影合同》(原件)的约定,中测新图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航摄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本案,《航空摄影合同》(原件)中明确约定航摄成果应包括:(1)数字航空摄影成果0级原始数据1套;(2)数字航空摄影3级全色成果数据1套;(3)数字航空摄影3级真彩色成果数据1套;(4)数字航空摄影3级彩红外成果数据1套。而图符公司认可其交付的航摄成果仅有(1)(3)项内容,亦认可尚有4172平方公里的航摄成果未交付,故图符公司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在图符公司提交部分的航摄数据后,中测新图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明确表示图符公司提交的航摄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其停止飞行。诉讼中,图符公司对其提交的航摄成果亦承认在影像质量方面存在10%-20%不合格部分,却以中测新图公司未提交检测报告应视为航摄成果合格为由要求中测新图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图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且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交付合格的航摄成果并完成业主方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对于图符公司要求中测新图公司支付航摄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至于图符公司主张的成果检验费,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图符(北京)航空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 841元(原告图符(北京)航空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图符(北京)航空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多
审 判 员 郭 齐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