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武侯区聚福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81民初7879号 原告:武侯区某福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武侯区。 经营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司员工。 武侯区某福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某丙)诉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聚福租赁部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截止2024年10月31日所欠租赁费1,746,157.36元,违约金134,298.73元,合计1,880,456.09元;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以下租赁物资:钢矩管7,624.1米(单价12.41元/米,计94,615.08元),未还物资现价值合计94,615.08元;3.未还物资依据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租金至全部物资归还完或付清未还物资赔偿款止;4.诉讼费、律师费、保函担保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武侯区聚福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系原告的个人经营企业,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6月28日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工程名称:“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建筑周转材料,时间从2021年12月18日起至工程结束材料全部归还完毕及款清后止,需方从第一次供货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货款,每次付款比例为每三个月对账货款的70%,以此类推,余款在退料完成并办好结算后第3个月付清。对账核算时间为:每月21日核对当期,承租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根据双方所签《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第九条第4条约定:若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则承租方对未付款部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具体详见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资,并按合同要求每月向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提供月租赁费结算单,但被告从2022年12月21日起至今拒签原告提供的租赁费结算单,经原告多次(2023年7月25日、2023年10月11日、2024年1月5日)函告被告仍不签署,有故意逃避付款义务之嫌,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被告需承担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所欠租赁费1,746,157.36元,违约金134,298.73元。按合同约定未还物资应继续计算租金至全部物资归还完或付清未还物资赔偿款止,未还物资现价值合计94,615.08元。截止2024年10月31日,尚欠租赁费1,746,157.36元,违约金134,298.73元,未还物资现价值合计94,615.08元,合计:1,975,071.17元,故涉诉。 上海某辩称,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诉请请求不成立,案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请求百分百支付合同内剩余结算尾款合同条件不成就,其次双方未能办理最终的原因系原告主张的结算金额中包含了案外人使用的租赁物及其产生的租金,因此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结算金额,要求原告进行分列费用。我方认为租赁期限应当截止至2022年12月,其次我方主张与原告签署的材料合同项下的结算金额预计为1,650,524.7元,现我方认为原告不应主张违约金,我方已经将原告损失的租赁物进行现金赔偿,且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也远低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针对租赁期间发生的租赁事实我方认为原告恶意串通案外人损害了被告的租赁利益,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被告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28日,某丙(出租方、甲方)与上海某(承租方、乙方)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第二条周转材料架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6元/套/天、套筒0.006元/个/天、顶托0.030元/套/天、钢矩管0.01元/米/天……2、本合同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以双方材料接收单、归还清单为准,单据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3、暂估合同金额价税合计人民币1,450,000.00元……第三条周转材料的交付和归还1、交付时间:乙方根据甲方传真、邮件或电话指示交付。2、交付地点:都江堰市(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归还地点:成都市武侯区)。3、双方代表:甲方指定接收联系人:吴某,甲方接收联系人仅有权确认周转材料的数量,无权确认周转材料的质量、租金单价及最终结算。乙方联系人:张某,乙方将材料交至指定地点,且材料接收单应交甲方两位接收联系人及乙方联系人共同签字。非本合同约定甲方接收联系人签收的,不视为向甲方交付。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周转材料交接顺利……第四条租赁期限1、租赁期间(暂定):自2021年12月至工程结束材料全部归还止……2、若甲方实际使用设备的时间超过暂定租赁期限的,当结算金额超过本合同暂定总金额时,双方须重新订立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第七条结算方式1、周转材料交付使用后,由乙方授权***在开始供货的次月开始,每满1个月后向甲方递交进度结算单,进度结算单由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两位接收联系人之一签字确认的材料接收单制作,使用不足月时按日租金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经双方核对完毕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杨某在进度结算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确认均为无效……3、当结算金额超过本合同暂定总金额时,双方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超过部分在本合同中不予办理结算及付款。4、租赁物在进场使用后,因甲方原因损坏租赁物不能修复报废的,或有遗失的,甲方按如下赔偿标准于最终结算时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其它发生的租金、维修费等一律不再计取,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加其它费用……第八条租金的支付(一)支付方式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每月21日核对当期(上月21日-当月20日)已供数量和租金,本工程从第一次供货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每次付款比例为每三个月已核租金的70%(如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已核租金的70%),以此类推,剩余租金在退料完成且办理结算后第3个月付清。供方每月提供当月对账租金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于需方。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半年期上海建工电商区块链融资支付(不贴息)、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不贴息)、半年期商业承兑汇票(不贴息)方式支付,每次付款由需方确认具体支付方式……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租金,若因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同意给予30天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支付的,则甲方对未付款部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吴某与杨某共同签署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租赁费结算明细单》,此期间范围内租赁费合计金额为1,310,770.26元。吴某另签署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租赁费结算明细单》,此期间范围内租赁费合计金额为339,754.44元。2022年12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租赁费结算明细单》由黄某签署,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范围内租赁费合计1,013,171.84元。 某乙于2022年12月1日出具《告知函》,载明:“上海某有限公司:贵公司‘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与我单位2021年12月18日所签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二条第3条条款:‘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租赁物资价格表:价税合计暂估金额约145万元’,从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已产生租赁费1,477,671.14元,已超合同暂定价27,671.14元(合同预估物资用量:架管34万米,扣件24万只,加长管2.5万个,顶托5万套,钢矩管10万米,实际物资用量:架管42.5万米,扣件15万只,加长管6千个,钢方管8.8万米),贵公司‘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还在继续使用租赁物资,某公司尽快签订增加合同总价补充协议,以免影响双方财务对账。特此函告!”。该份《告知函》由吴某签署“原件已收”字样。 某乙于2023年7月25日出具《告知函》,载明:“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贵公司‘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与我单位所签《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每月租金计算时段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核算时间为:每月21日;我单位已按合同要求每月向贵公司‘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提供月租赁费结算单,但贵公司已经连续七个月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无故不核对签字月租赁费结算单给我单位,现我单位再次告知贵公司请尽快核对签字月租赁费结算单返还给我单位,如再不核对签字,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承担。特此函告!”。该份《告知函》由吴某签署“原件已收”字样。 某乙于2023年10月11日出具《告知函》,载明:“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贵公司‘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与我单位2021年12月18日所签《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条款:1、我方已多次(包括书面2022年12月1日)告知贵公司应按合同条款尽快办理超合同暂定金额的补充协议,但至今贵公司原因不给办理超额补充协议。2、每月租金计算时段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核算时间为每月21日;我单位已按合同要求每月向贵公司‘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提供月租赁费结算单,但贵公司以合同暂估金额已超为由从2022年12月21日至今不核对签字月租赁费结算单给我单位,并不接受发票,现我单位再次告知贵公司请尽快核对签字月租赁费结算单返还给我单位。因贵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核对签字月租赁费结算单和拒收发票,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违约等)由贵公司承担。特此函告!”该份《告知函》通过邮寄形式向上海某送达。 某乙于2024年1月5日出具《告知函》,载明:“上海某有限公司:贵公司‘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与我单位2021年12月18日所签《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条款:1、我方已多次(包括书面2022年12月1日)告知贵公司应按合同条款尽快办理超合同暂定金额的补充协议,但至今贵公司原因不给办理超额补充协议。2、每月租金计算时段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核算时间为每月21日;我单位已按合同要求每月向贵公司‘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观社区南兴恒房地产新建项目’提供月租赁费结算单,但贵公司以合同暂估金额已超为由从2022年12月21日至今不核对签字月租赁费结算单给我单位,并无故不接受发票,现我单位再次告知贵公司请尽快核对签字月租赁费结算单返还给我单位,如贵公司收到此告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再不核对和签字,视为默认同意;因贵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核对签字月租赁费结算单和拒收发票,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函担保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特此函告!”该份《告知函》通过邮寄形式向上海某送达。 某乙提交《出库清单》显示,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共产生物品70次出库,均有吴某在租用方签字确认。2022年12月28日、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2日三次《出库清单》分别租用扣件1200只、200只、200只,清单中无上海某授权人员作为租用方签字。 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上海建工于2022年12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聚福租赁服务部转账306,699.16元、2023年5月26日作为出票人向聚福租赁服务部出票493,009.97元(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1月26日)、2024年1月11日作为出票人向某乙出票117,830.05元(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7月11日)。 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出具报价单显示:今日焊管执行价:规格如下&48*3.0单价4,050元/吨,每吨约305米,短尺规格每吨价40到100元。 另,聚福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保全,我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2024)川0181执保1512号案件,该案保全费5,000元,某乙因此产生1,382.5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工商登记信息、《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租赁费结算明细单》、出库单、入库单、《告知函》、邮寄凭证、电子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案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应付租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某乙按约向上海某提供架管等建筑设备,上海某应当根据租用物品数量、时间,按照双方约定单价支付租金。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20日,经双方授权人员签名认可未付租赁费为1,310,770.26元,双方在庭审中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2022年10月20日之后的租赁费,本院做如下评析:2022年10月20日之后的《租赁费结算明细单》上虽无合同约定授权人员“吴某”、“杨某”共同签名,但某丙向本院提交了《出库清单》《入库清单》,除开2022年12月28日、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2日三个日期的出库清单,其余清单上均有***对出库货物的签字确认,吴某作为甲方指定接收联系人,对《出库清单》进行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对租用货品数量认可的行为。双方合同中对物品归还地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结合《出库清单》出库租赁物数量,对应《入库清单》物品归还时间,本院对聚福租赁部提交的2021年12月18日-2024年10月31日《租赁费结算明细单》予以采信。但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12月28日、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2日的三次《出库清单》中物品出库情况并无上海某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对该部分物品的租金应当予以扣除,即2022年12月28日开始租用的1200只扣件(每日租金7.2元)、2023年5月29日租用的200只扣件(每日租金1.2元)、2023年6月2日租用的200只扣件(每日租金1.2元)。故,上海某截至2024年10月31日应付租金为1,743,654.8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表格)。 关于上海某抗辩已超过合同暂定金额,未签订补充协议的意见。根据审理查明情况,截至2022年10月,上海某租用设备总计金额超过合同暂定金额,但对于超出部分金额,某甲机械设备进行占有使用,且对于超出部分某乙一直以书面函件形式提醒上海某进行补签,上海某对函件未做回应,亦未对租用物品进行归还,对其继续使用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合同继续履行的默认,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租金的支付及第九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每月21日核对当期(上月21日-当月20日)已供数量和租金,从第一次供货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每次付款比例为每三个月已核租金的70%,剩余租金在退料完成且办理结算后第3个月付清。若因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同意给予30天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支付的,则甲方对未付款部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上海建工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向某乙支付违约金,某乙仅对违约金主张至2024年10月31日系对自有权利的处分,本院根据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认定截至2024年10月31日上海某应向聚福租赁服务部支付违约金79,879.59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关于返还租赁物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根据某乙提交出库清单、入库清单及结算明细单可知,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上海某尚余7,624.1米钢方管未返还某乙,依法应当予以归还。若不能归还,双方约定按照赔偿之日单价进行折价赔偿,本院依据某丙提交证据,并结合成都市钢材、钢板、钢管等市场价格,综合认定赔偿单价为12.41元/米(3,900元/吨)。鉴于本院已支持某乙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故对于其要求继续计算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关于律师费、保函担保费的问题。双方未就甲方即上海某对律师费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且某乙亦未向本院提交其因为此次诉讼已实际产生了律师费的证据,本院对某乙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保函担保费双方虽未做约定,但属于聚福租赁服务部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成本,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款第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侯区某福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支付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租金1,743,654.8元及违约金79,879.59元;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侯区某福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返还钢方管7,624.1米;如逾期不能返还,则应当按照钢方管12.41元/米的标准进行赔偿;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侯区某福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支付保函担保费1,382.55元; 驳回原告武侯区某福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88元,由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件: 结算日期当月合计已付款未付款违约金额违约时间起违约时间止违约天数违约金日利率违约金金额2022.2.2078813.4278813.422022.3.2087790.76166604.182022.4.20132741.95299346.13209542.292022.6.302022.9.29920.0001011947.0669592022.5.20138795.53438141.662022.6.20178536.88616678.542022.7.20183891.17800569.71560398.782022.9.302022.12.30920.0000964949.4420252022.8.201877823.5988393.212022.9.20154048.411142441.622022.10.20168328.641310770.26917490.182022.12.312023.3.30900.0000967927.1151552022.11.20166900.881477671.142022.12.20172853.561650524.72023.1.20146559.5-172.8=146386.7306699.161490212.241043148.572023.3.312023.6.29910.0000969112.9459082023.2.2070716.78-223.2=70493.581560705.822023.3.2093770.22-201.6=93568.621654274.442023.4.20102093.53-223.2=101870.331756144.771229301.342023.6.302023.9.29920.00009610857.189432023.5.2098800.19-216=98584.19493009.971361718.992023.6.20103167.86-223.2-27.6-22.8=102894.261464613.252023.7.2096987.03-288=96699.031561312.281092918.62023.9.302023.12.30920.0000959552.1085642023.8.2084971.74-297.6=84674.141645986.422023.9.20113381.69-297.6=113084.091759070.512023.10.2052417.24-50.24-169.82-43.56=52153.381811223.891267856.722023.12.312024.3.30910.00009510960.621342023.11.2016819.77-45.1=16774.671827998.562023.12.207818.791835817.352024.1.203956.24117830.051721943.541205360.4782024.3.312024.6.29910.00009510420.341332024.2.201727.11723670.642024.3.202385.051726055.692024.4.202549.531728605.221210023.6542024.6.302024.9.29920.00009510575.606742024.5.202467.291731072.512024.6.202442.241733514.752024.7.202287.231735801.981215061.3862024.9.302024.10.31320.0000923577.140722024.8.202363.471738165.452024.9.202363.471740528.922024.10.202287.231742816.152024.10.31838.6517436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