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10008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女,上海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