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温州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249号 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辽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被告温州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提出反诉,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