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1997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34号安徽建筑农民工创业孵化园C楼1-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天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凡公司)、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误工费1500000元及利息暂计47520.83元(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6月25日为47520.83元,实际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547520.83元;2、判令两被告返还质保金390000元;3、请求依法判两被告支付工伤医疗费30万元(以上三项暂合计2237520.83元);4、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与理由:上海建工一建公司将宿州南翔恒泰城九号地项目总承包工程(宿州恒泰悦璟府项目)发包给安徽天凡公司。2020年3月,原告***以安徽丽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安徽天凡公司签订《宿州南翔恒泰城九号地项目总承包工程土建(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安徽天凡公司将该工程C标内所有建筑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原被告约定工程2022年9月18日竣工,但因安徽天凡公司的原因,前期施工过程中频繁停工,导致工期延长,2023年7月该工程才竣工交付,导致原告产生误工损失。此外,安徽天凡公司扣留了3%的劳务费作为质保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宿州南翔恒泰城九号地项目总承包工程土建(木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安徽天凡公司与安徽丽超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