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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某环保精机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赣0302执保800号 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某环保精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某环保精机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36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某环保精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110账户1141664.59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1411账户59970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