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航橡塑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龙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企航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7号楼二层A2。 法定代表人***。 原审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审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25号 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度)认为,本案涉及互联网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被上诉人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系在互联网络中发生,而且发生于上诉人网络服务器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网络服务器亦存在该处的电信机房内,因此应由该地法院管辖,更有助于案件实质争议的解决。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如本案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则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南京企航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航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山社区。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正是本案被告之一企航公司的住所地。此外,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发生在江宁区和雨花台区部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该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江宁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另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审被告之一企航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因此,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驳回了北京百度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原审法院对发生于南京市浦口区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亦享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的诉请,其是以企航公司、北京百度、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引起他人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提起诉讼,诉请内容并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企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和通知,原审法院对发生于南京市江宁区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有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系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原审法院对发生于该区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亦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北京百度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