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3939号
原告: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怀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广东博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成灿。
原告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