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桓台县建翔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735号之一
申请人:桓台县建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姜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9495233R。
法定代表人:张长征,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坪社区金业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5059F。
法定代表人:马怀宇。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冰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创智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PU1378U。
法定代表人:孙语,经理。
申请人桓台县建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冰果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桓台县建翔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冰果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738.9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桓台县建翔工贸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冰果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738.9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4元,由申请人桓台县建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伊丽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