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斯沃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盈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5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坪社区金业工业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5059F。
法定代表人:张以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盈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郭石路段荔枝园自编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61831B。
法定代表人:何志深,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盈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6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林幼吟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林幼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琳
书记员莫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