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港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15522-2号
申请人:贵州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0(贵阳国际中心2号)1单元26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087917424。
法定代表人:黄祥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帅,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910145126。
被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3号综合楼304栋三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87972。
法定代表人:张沈一。
被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乌金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14303345A。
法定代表人:李政平。
申请人贵州港***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黔0102民初1552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2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110000元的冻结、查封或者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港***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