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3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永丽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299号之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原厦门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4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永丽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丽达公司)、上诉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丽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我方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应由福建广电承担向爱奇艺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法院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事实依据;2.本案的侵权事实并非我方行为所致,与我方无关;3.我方与福建广电签订涉案服务协议后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并未从涉案节目中获取经济利益;4.我方的经营利益与涉案的侵权产品无任何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三、一审法院对诉讼费分配不当。
广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的永丽达公司提供家庭影院包房,通过播放视频内容获利,非一般性提供住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3.一审法院对诉讼费分配不当。
爱奇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永丽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含3000元律师费),广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爱奇艺公司是热播综艺节目《我去上学啦》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永丽达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酒店内向用户提供20160821期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侵害爱奇艺的合法权益。
永丽达公司辩称:酒店无侵权行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的高清电视有线电视接入网工程及高清互动套餐是由第三人承接建设和提供内容,其承诺无侵权内容。永丽达公司是一个没有星级的三层小酒店,只有170个终端接口,客户住店点击量不高,使用频率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第三人广电公司辩称:爱奇艺公司的权属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片尾署名截图未显示作品名称。公证书中未对取证的摄像设备进行清洁度检查,公证步骤不符合规定,没有体现电视机与网络设备连接的具体状况,不具有合法效力。涉案作品是2016年的节目,距今较远。爱奇艺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综艺节目《我去上学啦》第二季片尾署名为“本节目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爱奇艺所有”“爱奇艺全网独播”,爱奇艺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7年6月13日,爱奇艺公司申请公证,进入永利达花园酒店后开机进系统,机顶盒标注“酒店专用”字样,插有“厦门有线电视数字智能卡卡片”,卡片左下角显示“厦门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打开电视后有“电视节目”“视频点播”“企业文化”“企业风采”“厦门商旅”五个选项,点击“视频点播”进入后有“大片”“高清电影”“电视剧”“栏目精选”的分类,点击“搜索”,在右上角搜索框中输入涉案作品名称,有第二季各期视频列表,可播放。
涉案节目由浙江卫视和爱奇艺公司共同出品,为校园体验式励志型真人秀节目,第二季于2016年6月26日开播。
爱奇艺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住宿费398元。
永丽达公司和广电公司认可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电公司提出公证时摄像器材未进行清洁,公证步骤不符合规定,但其未提出足以影响公证书效力认定的疑点,经原告对公证书内容进行说明,广电公司认可公证勘验过程。
广电公司表示本案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直接对其起诉的案件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广电公司表示永丽达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向住店客户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是单独成立的侵权行为,其所称重复起诉没有证据支持。后第三人认可本案涉及的视频内容与其他法院已经受理的内容不同。
永丽达公司认可公证内容,称由广电公司提供内容,属于合法使用,且酒店内观看人数很少。
永丽达公司提交有线数字电视接入网工程合同、酒店高清商务互动电视订购及服务合同及付款发票,证实酒店的有线电视接入网工程、酒店互动电视服务及高清互动套餐系由第三人承接施工和提供,170个端口的费用为32300元,并约定内容的版权责任及争议问题均由第三人负责,其已支付了上述费用。广电公司认可上述证据,并同意由其承担责任。
爱奇艺公司认为酒店内部播放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永丽达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广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电公司提交爱奇艺网站的网页截图及相关判决书,证实网络用户连续付费6元包月、45元包季、178元包年即可成为爱奇艺黄金VIP会员,可观看爱奇艺网站的所有视频,观看涉案作品给爱奇艺公司造成的损失极小。其提交其他互联网电视应用平台案件判决书,其中三期涉案节目的赔偿金额仅为6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本案仅涉及一家酒店的内容提供,爱奇艺公司要求过高。永丽达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爱奇艺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由永丽达公司实施,永丽达公司针对住店客人每日收取398元的酒店费用,提供家庭影院包房,房间内提供大屏幕音箱等专业设备,酒店通过播放原告享有权利的视频内容进行获利,非一般性提供住宿。
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永丽达公司内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侵犯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涉案作品已经下线,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永丽达公司应赔偿其行为给爱奇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永丽达公司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内容由第三人向其提供,但因具体行为由永丽达公司对外实施并获益,其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广电公司同意向爱奇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爱奇艺公司亦要求永丽达公司和广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爱奇艺公司关于经济损失所诉数额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影响力和热播度、酒店的规模,及本案仅涉及一季综艺节目的一期作品的使用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爱奇艺公司虽未提交律师费票据,但其有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针对其一次出庭参加多起案件的合并审理,对其维权的合理支出亦酌情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厦门永丽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连带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厦门永丽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各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永丽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一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永丽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永丽达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有线电视接入网工程、酒店互动电视服务及高清互动套餐系由广电公司承接施工和提供,高清互动套餐中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影视作品。永丽达公司支付的170个有线电视接入端口的费用为32300元。同时,永丽达公司针对住店客人每日收取398元的酒店费用,酒店提供家庭影院包房,房间内提供大屏幕音箱等专业设备,可以认定永丽达公司通过在酒店中播放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影视作品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永丽达公司应当对酒店互动电视服务及高清互动套餐中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影视作品,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有义务对酒店互动电视服务的内容是否属于正版传播内容进行了解。永丽达公司支付广电公司的170个有限电视端口接入费用仅为32300元,应当认定永丽达公司知悉广电公司通过有线电视接入网工程,在其管理的酒店内实施侵害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播放设备,永丽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永丽达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与物权受到侵害不同,并不存在权利载体遭受损害的情形。因此,在主张实际损失方面具有难以举证的特点。为此,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前提下,进行酌定赔偿数额的权力,即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既是对法官司法裁量权的赋予也是对司法裁量权的限制,避免法官拒绝裁判的尴尬,同时也是快捷解决纠纷的需要。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永丽达公司、广电公司的违法所得,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并无不当。本案中,一审法院就赔偿确定的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既考虑了涉案作品的影响力和热播度等有利于爱奇艺公司的因素,又考虑了侵权行为后果等有利于永丽达公司、广电公司的因素。因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全面且充分地考量了本案中影响损害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确定的因素,一审法院判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0元不存在过高的情形,本院予以确认。永丽达公司、广电公司对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数额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本院注意到了关于永丽达公司、广电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在诉讼费用分配上显失公平的上诉主张,但鉴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独立提起的上诉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评述,法院在综合考虑损害赔偿数额、案件复杂程度、永丽达公司、广电公司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永丽达公司、广电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永丽达公司、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厦门永丽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