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03民初1952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望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64957B。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第三人:***,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厦门分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广电厦门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广电厦门分公司恢复原广电网络客户***的户名及原有相关权益;2.判决广电厦门分公司赔偿***针对本事项的投诉及诉讼期间的误工费用3000元(共15个工作日)、法律咨询费1000元,合计4000元;3.判决广电厦门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广电网络客户***已逝世,***系***长子,新客户***系***二儿媳。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业务登记表显示信息:2020年4月10日,“一、原客户与新客户均同意将以下预存账户下所有余额全部转移给新客户,原客户申请办理的以下终端所订购的套餐、产品、服务均让渡至新客户名下,原客户与广电厦门分公司约定而未尽的权利及义务由新客户承担。办理过户后原客户请自行到银行办理撤销“一卡通”代扣委托关系;二、8.办理人信息:户主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该业务”。2020年3月30日,原福建广电网络客户***不幸逝世。2020年4月10日,广电厦门分公司仅凭新客户***提供的两张模糊不清的证件拍照(一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张原客户户口页),就把广电网络的***客户变更为***客户。***已逝世,他名下的广电客户权益属于他的配偶及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质问广电厦门分公司,要求提供合法合规的过户手续,其不能提供。故***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请。
广电厦门分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案由错误。***起诉合同纠纷,但其并未与广电厦门分公司订立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纠纷。二、广电厦门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符合公司规定程序。根据公司规定,居民用户办理过户凭过户双方身份证件至营业厅办理。***持原户主***的死亡证明、户口本主页及其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过户手续符合广电厦门分公司的规定程序。广电账户依附于不动产户址,只要当事人证明其在该户址居住,就可以继受账户,承担账户缴费义务、享受广电服务。***与***系居住在同一住址,广电厦门分公司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三、***未取得原户主的账户权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案涉账户已无余额,***办理过户后以其名义订购新的商品服务并进行缴费,未占用原户主的账户权益。四、***主张的误工费用、法律咨询费无事实依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广电厦门分公司的所有行为均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任何权利的侵害,***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基于孝顺长辈,节约婆婆生活支出,从婆婆处拿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户口本,在***账户无余额的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之后,其婆婆所享用的广电网络服务费用由***支付。2020年7月底,***得知此事要求将广电网络用户账户变更回***名下。***在此次过户中并未获得利益,没有侵害***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广电厦门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系***父亲,***系***二儿媳。***于2020年3月30日死亡。
2020年4月10日,***持本人身份证、***的户口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广电厦门分公司营业厅办理***有线数字电视用户过户手续。广电厦门分公司予以受理并办理过户手续。
广电厦门分公司的《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业务登记表》载明:1、业务类别为客户更名;2、业务内容为客户申请变更户主名称、新客户信息见本登记表基本信息栏,原客户与新客户均同意将以下预存账户下所有余额全部转移给新客户,原客户申请办理的以下终端所订购的套餐、产品、服务均让渡至新客户名下,原客户与广电厦门分公司的约定而未尽的权利及义务由新客户承担,办理过户后原客户请自行到银行办理撤销“一卡通”代扣委托关系;3、原客户名称***,安装地址××镇××村××村××号;4、账户余额信息为银行专用账本0元、调整账户0元、礼品卡账户0元、现金预交款0元、充值账户0元;5、产品包含基本服务(价格15元/月)、精华包(服务起止日期自2020-4-4至2020-6-3)、模拟基本包等;6、办理人信息为户主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该业务;7、***办理了数字电视、宽带上网、互动电视等新商品订购业务;8、付费信息,本次付费660元。
另查,广电厦门分公司的《业务手续一览表》显示其办理的业务包含有线(数字)电视开户、宽带开户、过户、停机/开机/迁移、拆机/销户、退费、银行代扣、密码重置等。居民用户办理“过户”手续的要求为“凭过户双方身份证件至营业厅办理,过户期间的费用由过户双方自行清算”。
此外,***的身份住址与***的户籍地址一致。
庭审中,本院询问广电厦门分公司在同一不动产户址可以开设几个广电用户账户;对于原广电用户户主死亡的,如何审查和办理过户手续;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用户能否恢复登记?广电厦门分公司回复:同一不动产户址可以开设多个广电用户账户;对于原广电用户户主死亡的,无需审查所有继承人是否同意办理过户,只需与原户主在同一户籍地址的用户持双方证件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用户在终端设备未办理销户及原户主所订购的套餐产品仍在售卖的情况下可以恢复原户主登记。广电厦门分公司表示可以为***恢复其过户前的户名及名下套餐产品,新户主另行购买设备办理。
以上事实,有***及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业务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广电厦门分公司提供的业务手续一览表,以及当事人各方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未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上述查明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广电用户***与广电厦门分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系***法定继承人,***作为***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之一,有权就***与广电厦门分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广电厦门分公司主张其与***无合同关系,***无权提起合同之诉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死亡后,其与广电厦门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取得,广电厦门分公司抗辩其依照公司规定,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且***账户并无余额,***并未取得***的账户权益。本院认为,广电厦门分公司关于办理用户账户过户手续的规定系其内部规定,在用户死亡的情况下,其理应考虑用户继承人的利益,不应以公司的规定而侵害用户继承人的权益,故广电厦门分公司将***的广电账户过户给***,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过户行为无效,广电厦门分公司理应恢复原广电用户***的账户及原有账户权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法律咨询费,故对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广电用户***的户名及相关账户权益;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12.5元,广电厦门分公司负担12.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