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特163号 申请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41号201室。 负责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称:一、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本案是属于非终局裁决,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案终局裁决处理适用法律错误。二、***系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员工,原任职技术管理部验收组长一职。因***确实存在经常谩骂和指责其他同事的行为、公车私用、虚假出勤的情形,故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免去***技术管理部验收组组长职务,并改任技术管理部机顶盒组终端设备维修员一职的决定,具有事实及公司规章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委作出的厦劳人仲案字[2021]第1489-2号裁决书。 ***称,厦劳人仲案字(2021)1489-2号裁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不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2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恢复***职技术管理部验收组长工作岗位,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差额。就***请求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恢复***职技术管理部验收组长工作岗位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已另行作出厦劳人仲案字(2021)1489-1号裁决,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不服该裁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尚在审理中;就***请求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厦劳人仲案字(2021)1489-2号裁决,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差额3351.60元,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本院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争议的工资差额并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仲裁委对本案的裁决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主张本案属于非终局裁决,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以其对***的调岗具有事实及公司规章依据为由,主张仲裁委认定其对***的调岗缺乏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属于对事实方面的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广电网络厦门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