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6719号
原告: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扬州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15号2幢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归 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