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199号
原告: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扬州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