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豪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常景服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91民初901号

原告: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利源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成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晖,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兴市常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嘉泰五金机电城12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钱德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朱君,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企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常景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景公司)、常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晖、夏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景公司、常朱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常景公司、常朱君归还剩余预付款90697.93元及利息(以90697.9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算);2、被告常景公司、常朱君支付违约金20324.9元;3、被告常景公司、常朱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海企公司与常景公司订立购销合同,采购132000双手套。因常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双方协商并由担保人常朱君担保,海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分三次向常景公司支付预付款130000元。2019年2月25日,海企公司获悉常景公司与面料供应商存在债务纠纷,订单原料一直未能到达常景公司。截至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2019年6月20日,常景公司仅完成14247双手套,且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包装,导致海企公司无法向外商交货。为向外商交货,海企公司紧急高价向其它供应商采购,导致较大经济损失。因海企公司接收的常景公司的14247双手套没有完成包装且无法开票,其价值为39302.07元,常景公司仍应归还海企公司剩余预付款90697.93元。经海企公司多次催要,常景公司一直未归还任何款项。

被告常景公司、常朱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0日,海企公司(需方)与常景公司(供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海企公司订购手套132000双,女士手套为3.35元/双、60000双,男士手套为3.4元/双、72000双,总价445800元;生产注意整烫要平整;包装要求每双手套一吊牌……洗标吊牌我司定做,工厂付款,暂定0.1元/套;交货期限为2019年6月20日;供方必须提供该商品发票金额(即工厂出厂价)国家核定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税票”;供方不能交货时,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供方需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019年1月14日,海企公司(甲方)、常景公司(乙方)、常朱君(丙方)签订预付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支付130000元预付款给乙方,此款应在2019年1月30日之前付出;乙方应付甲方预付货款利息(根据实际使用期间按照年息8.4%结算),由甲方在付全部货款时扣除;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乙方除了向甲方及时返还预付货款外,还应承担收购合同上所列违约的责任;丙方愿为乙方向甲方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2年。2019年1月24日、1月28日、1月30日,海企公司向常景公司支付预付款130000元。后因常景公司至2019年6月20日未交付足量手套,海企公司以其100%持股的子公司江苏紫荆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泰州市万红针织服装厂(以下简称万红服装厂)、迁安市翔远帽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手套的购销合同,订购总数为132000双。2021年3月10日,万红服装厂向海企公司出具收货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6月,我厂曾收到一批从泰兴方向发过来的摇粒绒手套,经清点共计只有14247双,但是手套没有整烫,大部分外形扭曲起皱,我厂还需要整烫后再装袋装箱包装,贵司应付我厂每双0.1元的整烫费,另每双手套包装所用塑料袋和纸箱费用折算约0.1元,包装人工费就不算了”。因14247双手套价值不足预付款130000元,海企公司多次向常景公司催要剩余预付款,但常景公司一直拖延偿还。

关于14247双手套的价值,海企公司主张按照男士手套的单价标准(3.4元/双)计算;因该批手套未整烫包装,单价需要减去0.1元整烫费用、0.1元洗标吊牌费用,且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具16%增值税票,故海企公司主张14247双手套价值为39302.07元[14247双×(3.4元/双﹣0.1元/双﹣0.1元/双)÷1.16]。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预付款协议书、银行回单、收货情况说明、说明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海企公司与被告常景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海企公司与常景公司及常朱君签订的预付款协议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常景公司未如期向海企公司交付足量手套,应向海企公司返还多余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常景公司已制作的14247双手套,海企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批手套的具体型号和单价,现海企公司主张按照男士手套的单价标准(3.4元/双)计算,系其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可。海企公司主张3.4元/双的单价应扣除0.1元整烫费用、0.1元洗标吊牌费用,但其仅提交了万红服装厂的收货情况说明,其中仅载明海企公司需付0.1元的整烫费,而关于0.1元洗标吊牌费用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仅支持对3.4元/双的单价扣除0.1元整烫费用。因合同明确约定常景公司须提供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因该批14247双手套未实际制作完毕导致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相关税费应予以扣除。综上,上述14247双手套的实际价值应为40530.3元[14247双×(3.4元/双﹣0.1元/双)÷1.16]。鉴于海企公司已支付预付款130000元,常景公司应返还剩余预付款89469.7元。关于预付款利息,预付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应付甲方预付货款利息(根据实际使用期间按照年息8.4%结算),由甲方在付全部货款时扣除”,海企公司与常景公司约定交货期限为2019年6月20日,现海企公司主张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算,并不符合该利息的约定系为海企公司支付货款时予以抵扣的条款目的,故本院将之调整为以8946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算,金额为2903.2元(89469.7元×8.4%÷365天×141天)。关于违约金,购销合同约定“供方不能交货时,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供方需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该违约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计算,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为342551.9元{[3.35元/双×60000双+3.4元/双×(72000双﹣14247双)]÷1.16},违约金为17127.6元(342551.9元×5%)。关于常朱君是否承担上述债务的违约责任,根据预付款协议书约定“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乙方除了向甲方及时返还预付货款外,还应承担收购合同上所列违约的责任;丙方愿为乙方向甲方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2年”,常景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起违约,海企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常景公司、常朱君主张欠付预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故常朱君的保证责任尚未免除,常朱君应对常景公司承担的剩余预付款89469.7元、利息2903.2元、违约金17127.6元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常景公司、常朱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兴市常景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剩余预付款89469.7元及利息2903.2元,共计92372.9元;

二、被告泰兴市常景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127.6元;

三、被告常朱君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泰兴市常景服装有限公司、常朱君负担1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钟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徐璐璐

见习书记员  李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