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纬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郑诺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路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2378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京郑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高,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昭,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市路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谢正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经纬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正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恒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正洋,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南京郑诺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路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淮安经纬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恒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26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与2021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826执2378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海峰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唐 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昊
书记员薛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