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104民初1531号
原告:辽宁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一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某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一公司、盘锦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定于2025年4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辽宁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某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1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87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