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1147号
原告: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久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东路龙城国际B5栋2402。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0.00元,减半收取计4,640.00元,由原告贵阳展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石水元
书记员**